工牌上显示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申请工伤仲裁时该怎么办
员工工牌上显示的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时该怎么办 ?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黄某自2016年3月25日入职某A建材实业公司处从事混料工作。2016年9月1日晚上20时左右,黄某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操作手动叉车搬运货物,将货物推进升降机内,升降机上升到二楼车间时,升降机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在升降机内摔倒地上,造成左股骨骨折。由于A建材实业公司是借用某B建材实业公司的场地进行经营,并且使用B公司的员工履历表让黄某填写,由B公司向黄某发放工作证。黄某的工资由A工资法定代表人账户发放,并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未将劳动合同给黄某,黄某只可通过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确定真正的用工主体,从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判决裁决】
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定黄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由A公司向黄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律师解析】
本案中存在的主要争议为,黄某到底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照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黄某虽然在B公司处填写的员工入职履历,佩戴B公司的员工证,但是黄某是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庭审中A公司拿出了与黄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最终确认A公司为真正的用工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