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私人住宅工人受伤、屋主与包工头到底谁负责?
建筑工地受伤怎么赔偿?应得到哪些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4日,黄某雇佣李先生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三山社区建造房屋,该房屋属于房东邵某所有,双方约定工资是工程完工后结算。2017年6月26日晚上8点左右,李先生和另一工友陈某在工地上班时,因千斤顶突然滑落,导致机器坍塌,砸到正在工作的原告背部,导致李先生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旁边的小卖部有人报警,原告即被送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海医院进行治疗,并于2017年6月27日转入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后因伤情严重于2017年6月28日准入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一共住院34天(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8月1日),出院诊断为:L2、L4椎体爆裂骨折、L3椎体不稳、多发肋骨骨折等。伤情稳定后,2018年1月25日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先生因外力作用致腰2、4椎体粉碎性骨折及横突骨折,后遗腰背部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致左3-10、右4-10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致胸12、腰1-3棘突骨折、腰左1-4、右4横突骨折,影响腰背活动功能,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不低于12000元。
事故发生之后,黄某除了支付部份医疗费之后,没有赔偿李先生的其他损失、李先生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黄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支付63726. 19元赔偿款;
二:邵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
支付13167. 84元赔偿款;
三:黄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
支付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邵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
支付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