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的工人受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建筑工地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怎么赔偿?应得到哪些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包某从2017年2月14日入职被申请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工作,任职钢筋工。工作地址是:被申请人承建的季华北路西侧、同济路南侧地块一1、2、3、4、6、8、9号楼总承包工程项目工地。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参加了社会保险。2017年6月25日,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内2号楼21层处进行吊钢筋作业的过程中,因该工地三、四区之间的板面没有固定好导致其在踩踏时不慎摔到。受伤后,申请人即被送到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一共住院7天(2017年6月30号至2017年7月7号。医生诊断为:右第6、8-10肋骨骨折,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为:7182元。
2017年8月11日,申请人经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6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确认)书《佛劳鉴禅(2017)732号》,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两个月,现申请人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申诉人应获得相应赔偿。
【社保赔偿】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51×7个月=3605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99×1个月=5599元
【仲裁裁决】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
7182元/月×7个月-36057元=142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
7182元/月×1个月-5599元=1583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82元/月×4个月=28728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
7182元/月×2个月=14364元
合计:58892元
【律师解析】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