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阳律师

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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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离婚房产纠纷

来源:韩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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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双方:原告:于xx,女,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李xx,男,汉族,无职业


  双发争议焦点:1、是否双方感情破裂,无可好可能。2、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比较适宜。3、孩子的抚养费是多少。4、婚内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要:   198  年  月  日,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不了解,婚后经常吵架,被告有酗酒的恶习且多次对原告进行家庭暴力,年  月   日,原告和被告购买了位于  的房产,原告多次提请离婚但是由于父母比较传统多次劝说后原告撤回了离婚诉讼,原告已经给了被告多次改正的机会,但是被告没有任何改变依旧是喝酒、家庭暴力,原告现在已经与被告分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可能,原告为了防止以后再受到被告的家庭暴力,诉到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由于原告对本次婚姻的破裂无过错,被告致使双方感情破裂,且原告别无住处,因此请求法院将位于    的房产判给原告所有。另外,孩子未满18岁,请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作为本案的原告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代理观点:

1、原告已经分居多年,经过多次的经人调解均无果,现双方的婚姻已经属于名存实亡。

2、被告酗酒、家庭暴力,有当地的居委会证明以及原告报警的笔录证实。

3、孩子已满10岁,自愿跟随原告生活。

4、抚养费按照被告工资的30%给付,即每月1200元。

5、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房产价格的一半。经过双方商议价或者法院委托评估作价确认上述房产市场价格。

 

法院审理情况:1、首先法院在双方律师在场的前提下,对双方当事人组织了开庭前的调解。

2、法院在印证了原告所述事实的同时,被告同意离婚。3、对于孩子抚养权以及抚养费未达成一致。4、夫妻财产即上述房产,被告坚持为自己所有,与原告无关。

 

法院审理焦点:1、孩子抚养问题。2、房产是否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将如何分割。

 

本律师开庭时均对被告的观点予以了反驳,并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简要如下:完全符合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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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韩阳
  • 执业律所: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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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30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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