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龙律师

王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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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黑龙江-大庆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

来源:王亚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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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广华(系被害人X继旺之父),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销售总公司电力科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XX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晓敏(系被害人X继旺之母),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五大队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XXX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春波,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出租车司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XX小区4号3门101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树胜,男,1XX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红卫星村1-12号1门502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庆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大庆市让XX号。电话:5690333
法定代表人X云喜       职务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电话:6395569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热源街1号。电话:6688719
诉讼请求
1、              依法追究被告人X春波的刑事责任。
2、              要求以上被告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313924元,丧葬费13267.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合计337191.5元。
3、              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数额负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X春波驾驶车牌号为黑ETB9XX号桑塔纳出租车,沿让胡路区西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公里加800米公路处自行撞到道路西侧树上,造成乘车人X继旺当场死亡,乘车人赵丹送医院后死亡,乘车人X鹏飞、韩睿受伤。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队认定被告人X春波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黑ETB9XX号车所有人为大庆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现承包人为X树胜,该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商业险,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乘客险。由于被告人X春波的行为给被害人X继旺家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巨大损失,根据庆公交认字2012第41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五份。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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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亚龙
  • 执业律所: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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