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宁刚律师

孟宁刚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信阳

擅长: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刑事案件,行政纠纷,交通事故

152-3674-565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纠结的婚姻

来源:孟宁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1
人浏览

案情介绍: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胡某于200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前育有一女胡某某(2008年10月17日上海市奉贤区南桥中心医院出生)。
原告婚前对被告根本不了解,草率的认识,盲目的婚姻,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不融洽,生活中充满了矛盾,婚后从未产生真正的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案情分析:

两人能够认识,缘于2006年4月到2007年3月份在上海日安电子有限公司上班那段时间,被告的表胡化兰(原告工友)以帮助原告介绍对象为由多次让原告与被告见面,经短暂的相识,两人同居。婚后,被告不想努力去改变生活不好的状况,对事业没有上进心,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整天上网成谜于网络游戏之中,不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等。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
(三)原告遭到家庭的冷暴力。在家庭生活中,被告父母总是用低人一等的眼光对原告,家庭生活中歧视外地人(原告)。家庭经济条件很差,被告天天上网、打牌、抽烟,小孩一天天的长大,生活步履维艰,原告没有文化,也没有工作,自己的生活也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再加上被告及家人对原告施加精神上的“冷暴力和变相虐待”,让原告身心俱疲,在家族朋友间很难堪、痛苦,也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自尊、人格,原告很难在家庭中生活下去。请法院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判给精神损害赔偿。
(四)婚前,他父母以借钱为由多次向被告索取工资,金额总计一万零五百元,至今未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不务正业,一年没上班,在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情况下,被告把结婚买给原告的金银饰品(价值9千元左右)先后分两当掉,事后原告才得知,这些行为让原告难以承受,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和希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和好。
以上内容由孟宁刚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孟宁刚律师咨询。
孟宁刚律师
孟宁刚律师
帮助过 1563 万人好评:1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南省固始县蓼北路西段
152-3674-565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孟宁刚
  • 执业律所: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115*********21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信阳
  • 咨询电话:152-3674-5658
  • 地  址:
    河南省固始县蓼北路西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