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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辩护词

来源:孟宁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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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辩护人。根据开庭之前所阅读的卷宗、法庭调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陈述,基于法律与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没有与司法机关作任何对抗,如实的供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为查清案件提供了便利。从刚刚结束的庭审中也可以看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现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有悔罪的意愿。况且,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建议酌情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在犯罪前一直是本本分分做人,无违法犯罪行为,只因一时糊涂而构成犯罪,被告人有两个孩子,大的22岁,小的才6岁,并且年迈80多岁的老父老母也随被告人一起生活,只有小学文化并且无一技之长的被告人,生活的压力可想而知。结合案情,被告人在犯罪中相对来说主观恶性较小,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在于被告人法律意思淡薄,为此请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建议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根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管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少,又有悔罪的意愿存在,从我国《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辩护人望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管制、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为妥。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孟宁刚

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118

最后,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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