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房产纠纷案
非法同居房产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与香港人潘某自1997年初开始非法同居。 1997年9月,潘某出资购买房产一套。在交付房款时,原告以领取结婚证为名要求被告在所购的房屋上写上原告的名字,并由原、被告双方与深圳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付清楼款《证明书》。同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承认被告投资房款人民币10万元,剩余房款由被告分期支付给原告。承认被告投资房款人民币10万元,剩余房款由被告分期付给原告。事后,被告并无给付剩余房款给原告,原告遂委托本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返还人民币10万元给被告。
被告答辩称,涉案房屋全部由被告出资购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原告以结婚为由诱骗被告所签订,希望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事实与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费等费用,双方为此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涉案房屋虽是以双方名义签订买卖合同,但是以原告名义付清房款,且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中已经列明被告就涉案房产仅出资人民币10万元。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主张涉案房产由其全部出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法院判决
受理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给被告人民币10万元整。
四、法律分析
非法同居是改革开放以来呈现的普遍现象,属于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非法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属问题属于物权法范围,受到法律规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同居期间,虽然由被告出资购置了涉案房产,但是付清款证明却是房地产公司出具给原告一人的。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就涉案房产进行的出资约定,应当视为被告对涉案房产的有效处理,对其出资部分视为对原告的合法赠与。受案法院虽然没有运用上述法理,但是将涉案房屋判归原告所有的判决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通过上述案件可知,非法同居期间就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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