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犯贪污罪上诉案
胡某犯贪污罪上诉案
一、检察院指控:
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在任深圳某汽车有限公司(前身深圳某汽车公司为全民(内联)企业)财务部长期间,未将该10万元入账,而是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和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并重复使用该公司1996年发放59600元中层干部奖金明细表及无关联的金额为15180元的38张发票等财务凭证虚列该10万元的去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接受委托上诉
何金宝律师在上述案件上诉期间,接受 案件被告人胡某家属委托,依法提起上诉。理由为:
1、原判认定重复使用公司1996年发放的59600元好、中层干部奖金明细表及无关联的金额为15180元的38张发票等财务凭证虚列该10万元去向与事实不符,不能证明其构成贪污罪。
2、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1年,据此,其于2002年3月26日即已被解除强制措施,至2007年10月23日又被取保候审,属程序违法。
3、2001年其已将10万元人民币退还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原判仍判决将上述款项退还给被害单位法律适用不正确。
四、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针对指控和原审所认定的事实,经过开庭审理,查实了上诉争议焦点事实,充分考虑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作出了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胡某的定罪;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胡某的量刑,将一审有期徒刑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律分析:
上述胡某贪污犯罪案件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何金宝律师在上述案件的上诉审理过程中,抓住了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和主要法律规定,就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讨和斟酌,终于取得了理想的效果,也为被告人胡某争取了法律的公正评价。比较一审判处的十年和二审的判二缓三,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谓是天壤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