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汉政律师

王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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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妨害公务罪一案的处理致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

来源:王汉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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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忠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处理

致公安机关的法律意见、建议函

 

    犯罪嫌疑人杨忠涉嫌妨害公务一案,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杨忠家属贾卫洪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结合其具体认罪态度、悔过程度及危害后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法律意见如下,望公安机关采纳:

    代理律师总的法律观点是:犯罪嫌疑人杨忠的行为是在醉酒状态下,与人发生争吵,发生了过激行为,其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时处于醉酒状态,其意识不清,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意思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已经对当值民警作出3万元的赔偿,真诚的悔过态度取得了当值民警的谅解,又结合其虽然碰伤了几位民警,但是伤情都比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鉴于其悔罪态度和比较轻的危害后果,本着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代理律师特向公安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建议按照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杨忠做出从轻的治安处罚,代替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事出有因,犯罪嫌疑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拉扯过程中无意碰伤干警,做出了一些违法行为,就其主观上的恶性而言相对较轻,建议从轻处罚。

     当晚,嫌疑人喝了大量的酒,被一起喝酒的朋友带至KTV唱歌,由于大脑不清醒,与KTV中的推销人员发生矛盾,事后也得到了解决,嫌疑人已经乘车准备离开,被赶来处理纠纷的民警强行拉拽,才有一定的过激行为,无意中碰伤到了民警。嫌疑人不是蓄谋袭警,也没有袭警的行为和意思,只是觉得事情已经了结,不想被带回派出所,因为民警强行拉拽,才无意中碰伤到了民警,因此,其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时的主观恶性还是比较轻的,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二 犯罪嫌疑人杨忠悔罪态度极其诚恳,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已向相关当值民警做出了道歉,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民警的谅解,希望能够考虑从轻处罚。

    虽然是处于醉酒状态下做出的违法行为,但是杨忠并没有推脱责任,希望能够原谅自己的荒唐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当值民警已经接受了的道歉,已经原谅他。因此,鉴于其真诚的悔罪态度,并且积极履行赔偿,代理律师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三、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建议从轻处罚,建议可以考虑改为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的方式做出处理。

    本案中,杨忠在拉拽过程中伤到了三位民警,但是伤情都比较轻,也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因此,杨忠涉嫌实施的妨害公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精神,本代理律师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杨忠的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综合其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不排除当值民警处理警情过于简单和粗暴的可能,致嫌疑人有反抗情绪,案发醒酒后,又能及时的悔罪,愿意向干警道歉,已经取得了干警的谅解,愿意进行经济赔偿等等情节,又结合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究其涉嫌犯罪的原因,是其醉酒加之法制观念的淡薄等原因造成的,另外,毕竟在危害后果方面也没有造成太严重的后果,因此,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公安机关在对其案件办理时,变更成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分的方法,对其处罚,真正体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能够彻底改正错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以上法律意见,供公安机关参考,望予采纳。

    此致

昆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代理律师:王汉政律师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云南法制报社法律服务中心

                              15887282579

                                         20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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