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昆明松花坝水库9岁小孩死亡案---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故春,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生,农民工,
住址:贵州省纳雍县羊场乡永合村吴家下寨组
联系电话:
原告:陈辉秀,女,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农民工,
住址:同上,联系电话:
被告:昆明市松花坝水库管理处
负责人:张健,职位:处长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泉办事处上坝村
联系电话:0871-589729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俩原告死亡赔偿金321300元,丧葬费1674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378043.5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2月16日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盘法民龙特字第002号判决书,确认如下事实:俩原告系夫妻关系,是吴明军的父母。死者吴明军在2007年8月2日下午3时50分,被昆明市松花坝水库放水冲走。俩原告报警后,30多名警察下水查找死者吴明军,但没有找到,至今俩原告及家属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被告任然下落不明,贵院最终判决宣告吴明军死亡。
原告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确认的法律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据此,被告作为城市公共用水服务部门,明知放水对周边人和物存在安全隐患,但没有采取任何防患措施。被告放水前没有安排专人巡视,放水时没有履行警告义务,放水后出现紧急情况也没有实施救助行为。故,吴明军的死亡与被告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为此,特诉至法院,愿判如所请!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