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昆明松花坝水库9岁小孩死亡案---赔偿清单
来源:王汉政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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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清单
1、死亡赔偿金:16065元×20年=321300元
说明: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6065元,本案应该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进行,原告属农民工,其经济收入来源全部为城市--昆明,并且在昆明有合法长期稳定居住的客观事实。
2、丧葬费:33482元/年÷2=16743.5元
说明: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昆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昆明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3487元/年
3、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受害人年仅9岁,是家中最小的儿子,也是父母最疼爱的儿子,死亡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失,给予4万的赔偿并不违背法律和云南高院指导意见的规定。
合计赔偿人民币:3780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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