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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指控挪用资金7400万元,经辩护,终获无罪

作者:马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量:0

案件来源: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三部刑诉【2022】2号起诉书指控王X犯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向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X家属慕名委托马兵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

指控事实:嫌疑人王X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控制A公司账户的便利条件,指使刘X将获取的土地整理成本费用1.2亿元转入刘X个人账户,随后将其中的7400万元转入王X和刘X事先注册的B公司账户内,用于王X竞拍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将剩余的4600万元转入王X个人账户,用于偿还A公司土地整理项目的花费。因此,王X涉嫌挪用A公司资金7400万元,量刑建议是4-6年有期徒刑。

辩护思路:1、从A公司性质上来看,系王X一人公司,王X对公司的经营事项、资金事项有控制权,A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后,其他股东、法人均是为了配合向A公司出借资金而为,,相关人员不享有股东、法人权利。2、王X将7400万元转出的行为未损害A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3、从1.2亿元钱款的性质来看,A公司土地整理的资金均是由王X个人出自垫付,在土地出让金返还以后,该部分资金属于王X个人所有,其个人具有支配权。

法院观点:1、王X有权支配土整中心支付给A公司的土地拆迁整理费用1.2亿元。2、土整中心支付给A公司的土整费用并未归王X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判决结论:检察机关指控王X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以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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