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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不予批捕

作者:马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16 浏览量:0

 

  诈骗罪:被告人马某被控诈骗罪,涉案金额70万元。马律师主任接受案件委托后,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在羁押37天后释放。

  日前,天津市N区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马某涉嫌诈骗罪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马律师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向嫌疑人家属及时收集固定案件书证,在本案的拘留阶段即得出案件结论,本案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是诈骗犯罪。辩护人在拘留阶段和审查逮捕阶段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沟通,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一、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嫌疑人马某与被害人相识多年,二人相互借款,总体上马某对被害人的借款数额大于被害人对马某的借款数额,其中马某在借款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另外,马某以亲属从事资金借贷为由,向被害人许诺借款给予高额利息,以此被害人向马某出借资金。

  二、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标准:诈骗数额五千元以上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诈骗数额五万元以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并处罚金;诈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

  本案中,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本案处理结果:

  检察院对嫌疑人马某不予批准逮捕。

       四、本案争议焦点:

  1、嫌疑人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嫌疑人马某是否需要批准逮捕?

  五、本站点评:

  马律师主任接受当事人家属之委托担任嫌疑人马某的辩护人,马律师主任依靠多年教学经验所积累的法学功底和多年执业经历积累的办案经验,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通过嫌疑人家属获取的证据材料,在拘留和审查逮捕的37天之内多次到看守所与嫌疑人沟通案情,积极同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联系,并及时向家属传达案件的最新进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被告人制定有效的辩护方案,为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不懈努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辩护人介入案件以后,通过梳理事实和整理案件证据,发现马某和被害人的关系非同一般,二人相识多年,二人的银行流水反映了互有借贷行为,虽然最终核对的结果是马某欠被害人一定的钱款,但是该欠款是多年形成的,并非是一笔借款而形成欠款。那么每一次借款是否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根本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嫌疑人对此亦予以否认。同时针对嫌疑人以亲属从事资金借贷为由向被害人借款的行为,该借款已经全部归还,同样不符合诈骗罪特征。据此,辩护人坚定的认定本案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属于刑事诈骗犯罪。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马某并未实施诈骗被害人的行为,其二人之间的钱款往来只是普通民事纠纷

  根据辩护人目前掌握的情况,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被马某诈骗人民币70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指控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给亲属购买理财产品为由,从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截至案发并未归还。但是,经过辩护人整理马某的建设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发现:

  银行卡资金流水略。

  从表格中不难看出:

  1、马某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向被害人的全部借款都支付给了亲属,其本人并未占有;

  2、从转账的次数和频率分析,亲属将借款转给马某后,马某立刻就将借款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催债空间,由此也可以推断,马某在借款时就将该款系替亲属所借一事告诉了被害人,马某并未虚构事实,被害人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3、马某在收到亲属的还款后就立刻转给被害人,马某并无任何逃债行为;

  4、从金额上看,马某已经将借款的绝大部分还给了被害人,只有4000元尚未支付,在此前提下,马某完全没有必要对该4000元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该钱款只是尚未归还,而不是拒不归还。

  同时应当注意,该70万元被害人也认为是马某的借款。在2020年4月份,被害人曾在天津市H区人民法院起诉马某及其前妻王某连带偿还马某向被害人的借款。被害人诉称,马某与其之间存在70万元的债务,请求判决马某、王某连带偿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害人提交了借条、邮储银行、建设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流水等证据,马某及王某也提交了相应的银行流水证据进行答辩。经审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被害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过核算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的双方银行流水,最终法院认定马某尚欠被害人217514.4元。判决后,被害人不服,于2020年12月10日提出上诉,其在上诉状中依然主张,该70万元系马某向其的借款。

  马某被拘留后,其家属曾希望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在沟通中被害人要求,只要马某家属支付给其70万元,其就出具谅解书。从其表态中可知,被害人称其被诈骗的70万元与其主张的借款是同一笔钱款。

  综上所述,马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借款与被害人所称的被骗款其实是同一笔款项,本案在本质上是被害人利用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动用刑事手段插手了普通民事纠纷。该20万钱款两人互有往来,被害人并未陷入错误认识,马某也基本足额偿还了借款,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纠纷,并非诈骗犯罪,当然不能批准对马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二、马某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紧密,不宜以其二人间存在钱款往来即认定马某有诈骗行为

  三、拘留期间,马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之间进行过和解谈判但是没有成功

  案发后,马某及其家属均有积极的行为来解决问题。马某被拘留后通过辩护人表达过其愿意还被害人钱的想法,马某的家属也赞同,其家属在办案机关与被害人进行过调解,愿意偿还民事判决中确认的欠款。但是,被害人依旧主张要求赔偿70万元,最终导致和解谈判失败。如前所述,在公安机关确认马某的涉案款项实质上是普通经济纠纷,并确定涉案金额是20万元左右的情况下,马某已经表达了解决问题的意愿,完全是因为被害人的原因才导致愿望流产。因此,再决定批准对马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话对其明显不公,也没有任何必要。

  四、马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马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涉案也是因为被害人利用公安机关解决民事纠纷,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经辩护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本案只是由一般民事纠纷引起,并非复杂经济案件,且案件已经侦查8个月有余,在拘留马某后,对其的提讯次数也不多,本案证据基本固定,事实基本查清,马某没有伪造、毁灭证据的必要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依据辩护人目前所掌握的情况,马某与被害人之间只是普通民事纠纷,并无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马某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当然也就不能批准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同时马某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应当批准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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