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之二次抵押及赎楼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李某某退回押金人民币30000元和部分楼款人民币60000元。本律师建议:先礼后兵,先发一份催告函给李某某,让其选择:要么在三天内赎楼解除抵押,并适当赔偿买方延迟交易的损失,双方继续交易;要么三天内将所收买方的款项退回给买方。周某某听取了本律师的建议,本律师帮忙拟定了催告函,周某某发送给了李某某。但是,李某某收到催告函后,给周某某来电话一个劲的哭穷诉苦,称其工厂资金周转出了问题,借了高利贷,现在很困难,即没钱赎楼,也没钱退给周某某,并提出希望周某某出钱帮其赎楼,然后继续交易。这种情况下,周某某自然不能答应。
之后,周某某选择委托本律师起诉追回定金和房款。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了解分析案件材料,发现:李某某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首先隐瞒了二次抵押的事实,其次又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赎楼义务,存在违约。于是,本律师建议周某某不但要起诉对方返还定金30000和部分房款60000元,还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173000元。同时鉴于李某某复杂的经济状况(二次抵押、借高利贷),建议周某某同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还好,周某某对本律师充分信任,全盘接受了本律师的建议,在2015年2月3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了李某某,要求李某某返还购房定金人民币30000元和部分房款6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73000元,同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两天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查封了李某某的一辆小轿车和处于虎门镇的丰泰欲田花园房产。
2015年3月18日,李某某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开始与周某某联系,希望和解。2015年3月26日,李某某、周某某及东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在庭外签订三方和解协议(根据三方的和解意向,本律师帮忙拟定),李某某当天一次性支付周某某人民币130000元整,周某某当天向法院撤诉并且申请解除对李某某财产的查封。此案就此成功结案,三方都比较满意。
评析:
本案的办理过程,是非常的有条不紊地,证据准备也是非常充分的,这得益于委托人法律意识比较强,一发现问题就咨询我们,使我们一开始就充分了解案情,并极早地参与到案件中,如先发催告函,再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最后和解。另外,对于案件最后地成功和解,跟当事人个人的性格也有很大的关系,本次的委托人周某某一方,我认为是非常善良厚道的人,虽然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卖方存在违约,《房屋买卖合同》也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20%承担违责任,但是,周某某还是很大地放弃了要求,只要求对方退回其支付的90000元,并承担包括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利息40000元。这对违约方的卖方李某某来说,其使用人家的90000元大半年,就算贷款利息也不少,人家要求这么低,当然欣然接受。若是此前收到催告函时,她就把钱退回家人,费用更少,现在再不抓住机会,等到法院判决时,退款、诉讼费、保全费不说,很可能还要承担大笔的违约金,当然和解比较有利。至于东莞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为和解协议约定其居间费由其与李某某另行协商确定,也就是说李某某还是要独家委托其将房屋卖出,其最终还是可以收取这一栋房的居间费,何乐而不为。因此说,此案的结果是大家都乐于接受的,作为律师的我,当然也很高兴和坦然,因为我给自己的职业目标是:能够真正帮到别人,从而实现自己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