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树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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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厦门

擅长: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案

来源:沈树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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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案



律师按语: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同刑初字第478



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林,男,19X61231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



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xx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52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76日被



公诉机关取保候审,20127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树有,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厦同检刑诉[2012]
412
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陈X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723日向本院提



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陈X林自愿认罪,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



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于2012



8月了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检察员谢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林及其辩护人沈树有到庭



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X1223时许,被告人陈X林驾驶



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422线自同安区五显镇往翔安区新圩



镇方向行驶,行至422线五显镇店仔村过山埔路段时,跨越中心



双实线碰撞对向直行的由黄X驾驶的闽XX号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黄X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



X林驾车逃逸。经同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X



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 林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



查,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陈X林支付被害人



X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767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



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



经庭审质证的未出庭证人黄X祥、李X普、蔡X得的证言;身份



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病历材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



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



故认定书;被告人陈X林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林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犯



罪情节较轻,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



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陈X林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



刑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X林提交了惠安县公安局XX派出



所和惠安县净峰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村委会请求对



被告人陈X林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表示同意协助帮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



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



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惠林



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



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



情节,鉴于被告人陈X林属于过失犯罪,且其所在社区愿意监管,



对被告人陈X林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X林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的辩



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



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



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明洁



人民陪审员柯伟阳



人民陪审员曾华莹





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





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





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



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





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



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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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东宅里9号(同安交警大队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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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沈树有
  • 执业律所:福建平齐律师事务所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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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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