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逸晖律师

周逸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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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

承包经营纠纷

来源:周逸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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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纠纷

林女士于2010年4月与珠海xx酒店签订一份期限为十年的《酒店客房部承包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由林女士承包酒店的客房部。协议签订后,林女士与陶女士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客房部的四间房屋租给陶女士经棋牌室用,租期与承包期限一致。后来在承包经营管理期间,林女士与珠海xx酒店产生纠纷,珠海xx酒店就强行收回酒店客房部,包括陶女士经营的棋牌室,并变卖了陶女士为经营棋牌是所购买的空调、麻将机等。事故发生后陶女士向公安部门报案经双方协商,珠海xx酒店自愿赔偿陶女士5万元,后陶女士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珠海xx酒店,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珠海xx酒店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反诉并追加林女士为被告。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将林女士变更为第三人,并作出判决,一、判决原告(反诉被告)陶女士返还被告(反诉原告)5万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本诉诉求。原告不符一审判决上诉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女士和陶女士之间属于承包而非租赁关系,珠海xx酒店确已侵犯了陶女士权益的情况下,陶女士收取珠xx酒店支付的5万元人民币并非没有依据,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二项,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驳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其他请求。

此案中,本律师接受林女士的委托后,认为一审被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追加林女士为被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谓的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居家池塘的鱼跳入己家池塘,也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得利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本案中,林女士并没有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虽然珠海xx酒店自愿赔偿陶女士5万元而自己遭受损失,但是林女士并没有因此受益,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庭采纳了相关代理意见后将林女士变更为第三人,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林女士做为第三人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就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维持了一审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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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逸晖
  • 执业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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