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随意转让,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徐XX与被告莫XX于2013年3月10日,双方签订《药店转让合同》,约定由被告莫XX将位于重庆市XXXX101AB-1-4号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渝CB1300741转让给原告徐XX使用,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使用权、《工商营业执照》使用权等。后得知被告莫XX转让给原告徐XX的门市系李XX出租给莫XX的,并且李XX与徐XX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租。
二、接受委托,到法院起诉:
该案件系原告徐XX委托本律师到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莫XX返还财产,周炜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收集证据后于2013年3月向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药店转让合同无效》,被告莫XX返还原告徐XX,被告莫XX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开庭审理及:
2013年5月和2013年8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的代理人周炜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XX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周炜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都予以采信了。周炜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双方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以后,被告莫XX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徐XX。
四、法院判决:
2013年10月11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6864号民事判决:一、原告徐XX与被告莫XX签订的《药店转让合同》无效 ;二、被告莫XX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XX的转让费XXX元;三、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莫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