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华柏律师

孙华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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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假冒思科注册商标产品二百六十余万,最终获刑仅三年

来源:孙华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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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这个代表中国最先进科技的前沿阵地,散发着不可抵抗的青春气息,数以千万的有志青年在此寻得梦想。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人抵抗不住金钱的诱惑,无视法律的存在,从而走上了歧途。

2007年8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2007)623、624号]起诉书将被告人邱某、张某、李某、刘某送上了法庭。

邱某,男,1980年12月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福建省龙岩市人;张某,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固安县人;李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建省龙岩市人;刘某,男,1979年12月出生,硕士文化程度,河北省廊坊市人。是什么让这些正值青春年华的人员走到一起?又是什么让他们一步步走上了法庭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5月间,被告人邱某、张冬华、彭发军(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为销售升级后的思科产品而成立公司,后被告人邱某又介绍李某加入,约定五人分别出资两万元人民币,利润平均分配。公司于2006年6月开始办公,邱某、张某于同年6月至8月期间,采取购买产品后修改序列号,然后加注思科商标再卖出的方法,销售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5400元。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8月加入,五人注册成立北京赛瑞特科技公司,张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某负责买入产品及对假冒产品的国内销售,被告人邱某负责更改序列号和型号以及对假冒注册产品的国处销售,被告人李某负责贴假标签、封箱等。被告人邱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由刘某销售该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06年9月至10月,刘某为北京赛瑞特科技公司销售该类产品的金额为人民币2591291元。2006年10月26日,四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当场在北京赛瑞特科技公司的库房内起获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产品,经依法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5892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邱某、张某、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销售金额巨大。

邱某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人,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的孙华柏律师接受其家属的委托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六次会见了被告人邱某,后分两次到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印案卷,仅卷宗材料就达万余页,在地面累积达一米多高。会见时被告人邱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经过本律师反复研阅案卷材料,发现虽然被告人邱某自愿认罪,但本案中却有诸多疑情未解。

本律师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对被告人邱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不持异议,但公诉机关对犯罪的金额认定有误。根据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邱某、张某、李某在生产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过程中,只有18台思科WS-X4548型交换机模块和一台思科WS-X4013交换机模块被司法机关起获,并由思科公司进行了鉴定,确认为是假冒思科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公诉机关指控的高达2591291元的犯罪金额,主要是依据被告人邱某等人的供述和脑中的销售记录而得出的。但是,本律师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邱某、张某、李某等人实施犯罪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不是由思科技术公司或者其授权厂家生产的产品假冒成思科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对外销售;另一种是将低端的思科产过更改序列号的方法而冒充高端的思科产品,并对外销售。前者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要件;后者是生产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要件,二者是不能混同的。而区别它们的关键就在于对相关产品进行科学地、客观地鉴定,从而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如果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和脑销售记录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仅无法通过鉴定来辨别产品的真假与高低,而且还使案件事实与质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中,难以实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这也是为什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鉴定结论对确定案件事实和质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原因。另外,从本案的证据材料中也可以看到,被告人邱某等人的供认,其主要是采用更改序列号的方法,将低端的思科产品假冒成高端的思科产品对外销售牟利,而这种以次充好的行为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并无关联,对此,思科公司所作的鉴定结论也说明了这一点。也就是说,被告人的供述和脑中的产品销售记录不能成为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依据。因此,本案能够认定的邱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以及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就是已经被司法机关起获、并经思科技术公司鉴定的19台交换机模块。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应当定为29万余元。被告人邱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2007年1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宣判,法庭对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其犯罪数额为29万余元,判决被告人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案自2006年10月26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期审理,历时近一年两个月,本律师对本案所采取的辩护最终使公诉机关二百六十多万元的犯罪金额指控减少至二十九万余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使此案得以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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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华柏
  • 执业律所: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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