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案
来源:杨尚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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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当事人:原告:王男 被告:陈女
案件情况:王男与陈女于2012年相恋,2012年底二人举行婚礼并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
订婚时,陈女收取王男见面礼1万元,结婚时,陈女向王男索要彩礼3万元,并收取王男5千元现金用于购买衣服。
因陈女结婚所要彩礼过多,造成王男家庭生活困难,其弟被迫辍学。
婚后,二人性格不合发生纠纷,王男曾于2013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未准许,后王男提起诉讼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并返还彩礼及其他消费。
证据组织及法院判决:
1、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又起诉与被告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对原告离婚之诉予以支持。
2、原被告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3、结婚时所花酒席宴,按当地习俗属正常花费,原告要求返还,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4、由于原告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困难有起所在村委会证明,故对其返还彩礼的诉求予以支持。
杨尚科律师点评:
返还彩礼的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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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尚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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