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军丰律师

马军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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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公司企业

仲裁案件代理词

来源:马军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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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北京仲裁委: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A先生的委托,指派马军丰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BA担保合同争议案件,经开庭审理,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           贵委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

1、按照《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只有“因履行本合同(专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才可以提交北京仲裁委,而在本案中,**公司将其追偿权转让给申请人,《按揭担保借款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追偿权的约定,即使追偿权是基于《按揭担保借款合同》而产生的,也不属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2、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原合同无关,不受《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束,因此追偿权纠纷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地。

二、           **公司并未替被申请人A偿还欠款

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公司代为还款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在质证中被申请人已经对该证据的真实不予认可,因此不能证明**公司代被申请人偿还了欠款。

三、           **公司与B之间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1、**公司在2010年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其应该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且只能由清算组开展清算内的业务,因此其无权在2012年进行所谓的债权转让;

2、**公司在与B的《债权转让协议》上加盖的公章与《按揭担保借款合同》上的公章不一致,且并未提供公章更改的证明,因此不能证明是真正的**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盖章;

3、**公司进行债权转让时未尽到通知债务人的义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是美信律师事务所发的一份通知,**公司作为债权人并未通知债务人,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生效。

四、           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3-8收款通知单上的时间分别为05.6/05.12/06.6月,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在086月份后追偿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按揭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是自合同生效至办理抵押登记后12个月止,而被申请人的两套房屋均已经于200227日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保证人在05.6/05.12/06.6月承担保证责任时已经过了保证期,即使存在其代被申请人还款的行为也是其与银行之间的行为,而这种行为是可以起诉被申请人不当得利,同样也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3、即使保证人代为还款的行为是在保证期内,在被申请人已经还清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其保证期也不能无限期延长,同时法律已经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自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而与保证期间无关。

五、被申请人主张债务抵销

**公司尚拖欠被申请人A数百万元的租金未支付,A已经将**公司起诉至朝阳区法院,因此被申请人可以主张债务抵销。

六、       申请人要求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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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军丰
  • 执业律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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