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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书

来源:马军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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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A,男,回族,19658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路三村。13**57,身份证号:65**001。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B,女,汉族,19668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路三村。13**97,身份证号652***032
  再审申请人A因与再审被申请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于20111125日作出的(2011)博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向贵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2011)博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

2、判决确认位于博乐市顾里木图路三村砖混结构房屋一套属于再审申请人个人婚前财产;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该调解书第三项违背了自愿原则

再审申请人于19975月付全款购买了位于博乐市顾里木图路三村砖混结构房屋一套,房产证上的房主名字也是再审申请人,而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19971114日才领取结婚证,因此该房屋的产权归再审申请人个人所有,属于再审申请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再审被申请人提出离婚诉讼后,再审申请人因为不懂法律,在糊里糊涂中在法院调解下将自己的房屋当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这完全不是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再审申请人不愿意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因此调解书第三项违背了再审申请人的自愿。

二、该调解书第三项违反了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在本案的调解中却将再审申请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当成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博州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附:

1、身份证复印件

2、调解书复印件
  3、购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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