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乃文律师律师

周乃文律师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继承

代理朱某某抢劫案轻判缓刑

来源:周乃文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2
人浏览

案情简介: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某月某日21时许,经被告人龙某某提议,被告人龙某某、阮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朱某某商量作案后,窜至东莞市茶山镇某某地摊买了两把弹簧刀,随后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次日1时许,龙某某等五人来到茶山镇某某天桥,见被害人纪某某站在天桥上,龙某某等五人即冲上前围住纪,阮某某、郑某某、曹某某先后持刀威胁纪交出财物。纪某某见状,即将身上的现金405.5元交给龙某某,得手后,龙某某等人随即逃离,并在逃跑过程中将两把弹簧刀仍在路边。后龙某某等人来到茶山镇某某大排档吃夜宵,花掉人民币70元。公安机关接报后展开侦查,于次日2时10分许将正在大排档吃夜宵的五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当场从龙某某身上缴回人民币305.5元,从郑某某身上缴回人民币30元。破案后,赃款人民币335.5元已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无法缴回。

               法院判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东一法少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三、被告人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四、被告人阮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五、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以上内容由周乃文律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乃文律师律师咨询。
周乃文律师律师
周乃文律师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26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东莞东城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乃文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101049189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 地  址:
    东莞东城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