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化纠纷
来源:郭金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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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杨某与邢某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书,邢某系发包方工程负责人,杨某承包无任何资质。杨某工程完工后多次找邢某追要工程款未果,为2011年杨某向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邢某支付工程款16万多元。邢某找到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郭金刚律师,郭金刚积极四处收集证据,查阅相关的法律知识,2012年7月2日开庭审理时,郭金刚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1、起诉邢某主体不适格;2、邢某签订合同的行为系职务行为;3、工程未竣工;4、外墙面砖依据定律解释应当含贴面砖;5、合同无效。上述观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最后,双方为了解决纠纷,达成分期支付工程款10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调解书。一场工程结算纠纷就这样结束了。在此,郭金刚律师提醒所有做工程的朋友们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是要认真拟好合同书,一定要做到先小人后君子,以防以后带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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