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晓静律师

曹晓静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139-1124-73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8:00-22:00)
留言咨询

重庆500万大奖案件看如何认定与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15
人浏览

2015年915日新闻报道,重庆梁平县一男子买彩票,中500万大奖,这改变人生的大奖,彻底改变了这一家人的生活。丈夫刘向(化名)隐瞒巨奖,在催促妻子袁丽签署离婚协议后第二天,刘向领取了税后奖金460万元。袁丽起诉至法院,认为前夫故意隐瞒中奖事实,胁迫离婚,并在离婚第二天领取奖金,要求分割一半的奖金。20159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彩票系第三人购买,该彩票中奖奖金460万元,为家庭共同财产,由被告人刘向支付原告袁丽应分得彩票奖金115万。那么,哪些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彩票中奖奖金如何认定呢?

一、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5.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本案中,该彩票系丈夫刘向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中奖,故应当认定彩票是袁丽基于共同出资而与刘向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的合同。

        其次,是所得的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本案中,虽然彩票本身并不是财产,但是应认定为一种合同凭证,是彩民购买彩票时,彩票发行中心与彩民签订的一个射性合同的凭证。持有彩票这个权利凭证,就享有期待利益,即中奖奖金。虽然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未实际占有奖金,但夫妻二人已取得奖金的所有权,是婚姻关系存续期取得的财产。


        第三,夫妻所得财产共有的范围,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有以下几方面:()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本案中,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袁丽正是基于共同出资而与刘向同为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射性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奖金是协议离婚后第二天领取,但是袁丽与刘向在婚姻存续期已经取得该彩票的所有权,故该彩票所中的奖金应属于夫妻共同所得财产。
以上内容由曹晓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曹晓静律师咨询。
曹晓静律师
曹晓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685 万人好评:154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39-1124-73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曹晓静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咨询电话:139-1124-7365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