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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小产权房不能过户,买卖双方对簿公堂案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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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郑州市民代小姐花10.5万元,在郑州市三官庙南街买了一套房子。如果没有随后的事情,这套包括车库在内共130多平方米的房子绝对可以让代小姐安居乐业。而代小姐按约定首付了5万元房款,去办房产证时,才知道对方的房子是在村集体土地上盖的,个人仅拥有80%的产权。尽管房主靳先生已按约定将房子交给了代小姐,但去办理过户手续时才知道,这种房屋属于农村集体自主开发的小产权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代小姐也不愿再支付剩余款项,但是也没向房主返还所购买的房屋。经双方协商未果,房主靳先生对代小姐提出了诉讼,诉讼请求主要包括:①要求解除双方在20036月签订的购房合同;②要求法院判令代小姐返还房屋。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立案受理了木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代小姐买受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按规定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靳先生要求解除双方购房合同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并判决靳先生胜诉。而代小姐则提出反诉,代小姐诉称,按照原先约定,在她首付房款5万元后,待房屋过户到她名下后,其再支付剩余的5.5万元。房主靳先生曾承诺,3个月办好房产证过户手续。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后,给她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其中装修费47805元,该房屋升值给其带来经济损失19.5万元,合计242805元。由于是房主的过错导致其蒙受损失,故房主靳先生应赔偿其所有损失。而靳先生抗辩称,代小姐应支付6年来的租金计37795元。

案件经再审,法院认为,靳先生作为房产的拥有人,在对该房屋情况掌握全面准确的情况下,仍和代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买卖合同中承诺负责为原告办理房产权过户,因无法办理过户导致双方买卖合同解除,靳先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靳先生在判决生效拍日内,除返还代小姐购房款5万元外,还应赔偿代小姐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99840元,而代小姐则需支付靳先生6年来的租金21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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