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庄画家村马某诉赵某农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拍
来源:曹晓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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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1日,北京宋庄村民马某与画家赵某订立了一份《买卖房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马某将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的北房5问、西厢房3间及院落以人民币4.5万元出售给画家赵某。协议订立后,赵某按照约定支付了价款,双方办理了房屋移交的手续。后来,随着越来越多的艺术家陆续在宋庄聚居,宋庄成为了颇有名气的艺术家村落,定居于宋庄的艺术家逐渐增加到二三百人。在此背景下,2006年宋庄被规划为北京市十大文化产业集聚区之一。此后,宋庄的农村居民住房的房价开始大幅上涨。2006年12月,马某突然向通州区法院提出了诉讼,认为此前双方订立的《买卖房协议书》无效,要求收回此前出售给赵某的房屋。本案经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于2007年12月18日,北京二中院作出终审刊决“马某与赵某于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无效”。
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城市居民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因此,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作为典型案例,该案件的判决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并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法律和道德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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