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某
委托代理人:魏磊,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
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磊到庭参讼,被告经本院传涣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在某地房产,作价几万元卖与原告,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2003年7月3日,原被告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单元房卖给原告,成交价几万元,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被告收到房款后,将房屋证件移交给原告。尔后,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原告遂诉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后,应协助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