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来源:张水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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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陈某于2011年1月1日签订《认购协议书》,确认陈某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X市B区X中路X花园X栋X号商品房一套,同日陈某向A公司支付定金20000元人民币。
双方约定付款方式:陈某选择银行按揭付款,首期购房款于2011年1月8日前付清(已包含定金),余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乙方(陈某)须在签署此认购书之日起7日内到甲方(A公司)指定指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认购协议书》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认购书的约定,如乙方未能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楼款或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乙方违约,本认购协议书自行解除(终止),定金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须知会乙方。
陈某未按照《认购协议书》约定在2011年1月8日前付清首期楼款,而是在2011年6月1日支付购房款40700元的行为。2011年6月11日,A公司将该房出卖给第三方。陈某得知后要求A公司退还双倍定金并要求支付利息。A公司拒绝,陈某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A公司返还一倍定金并支付利息。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双方调解结案,陈某拿回定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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