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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件胜诉答辩状

作者:刘冲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31 浏览量:0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岳XXX,男,19834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万福办事XXX号。

被答辩人:山东XXX人工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长江XX交叉口。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答辩如下:

一、2017119答辩人被答辩人签订了合同转让协议书,该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且合同约定的空调安装工程答辩人已经履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双方合同转让协议签订后答辩人按照约定实施了安装空调的义务,被答辩人也因此得到了东明XXX厦的工程款,对于前期支付的工程款被答辩人没有按双方2014122日签订的华联商厦水源热泵机房安装合同、20141220日签订的《东明华联商厦五层空调末端安装协议》、2014420日签订的《东明华联商厦吊顶式空调机组系统》空调安装协议及《东明华联商厦风机盘管系统》空调安装协议、2015315日签订的《东明华联商厦淘宝街空调末端》安装协议,履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此情况下被答辩人承诺给于答辩人补助25万元应当履行。

岳XXX虽然在2017119日签订一份协议书,但是该协议没有向对方,被答辩人没有盖章,且时间在前不能否认双方2017119日签定的协议,张XXX也不是被答辩人的股东,且张XX也没有支付给答辩人任何款项,该协议未履行。另外2017119日签订了合同转让协议书在2017119日签订的协议后,不能约束之后的协议,在庭审中被答辩人2017119日承诺支付给答辩人25万元的补助协议予以认可,应当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告提交的的银行转账单是葛XX转给答辩人的,是被答辩人支付的别的工程款,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有效证据。

 

 

 

 

答辩人:岳坊振

 

 

201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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