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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知分子走私毒品,委托华让辩护撤销案件

作者:金和让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1 浏览量:0

“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也以走私毒品罪论处。在我国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毒品,邮寄这些药品或物质进出境均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便是一例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名的成功辩护案件。


案情简介:当事人是从事IT行业的一名程序员,经常加班,并且在爆发疫情后,公司的经济效益持续不好,工作压力日渐增大,在互联网上通过代理工具VPN突破中国互联网防火墙(俗称翻墙)进入境外网站浏览的过程中了解到一些药品,认为这些药品能够有效缓解其失眠症状,便购买了一些。但是在我国,凡是邮寄购买这些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毒品,有这些行为便会涉嫌构成走私毒品罪。


律师工作:当事人在接到江苏某地警方,需要其前往配合讯问的电话后非常担心,便立即咨询律师,北京华让刑辩团队在接受当事人本人委托后,代理律师便立即准备相应材料,随后陪同当事人一起前往江苏某派出所配合警方工作。而后当事人成功取保后律师陪同其共同返京。在此案办理的过程中也离不开代理律师的精诚负责,虽然案件在外地,代理律师也从不会因此懈怠,为办理此案也多次往返,最终也为此案争取到圆满结果。


案件结果:公安阶段成功撤销案件!


律师思路: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要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主观上须“明知”,客观上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代理律师观点主要如下:

1、当事人在主观上是为了治疗其失眠病情,客观方面是否实施走私毒品的行为存有争议;

2、当事人对于本案中该等药品,主观上是以自用为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的行为,亦没有转卖行为;

3、本案中证据显示,当事人并未实施运输或者制造毒品的行为。

综合案件全程,代理律师整理相关材料及证据,一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书》。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撤销案件的圆满结局,相信经过这一遭,当事人一定明白了其中厉害,万不敢再翻墙随意购买药品了。


华让提醒:部分国外药品含有违禁成分,长期使用会使人形成瘾癖,危害身体健康。如果患者确有用药需求建议大家通过正常渠道购买药品并严格按照医嘱使用药品;另一方面,部分国外药品为我国严格管制的麻醉类或精神类药品,属于毒品,随意代购、买卖均可能构成毒品犯罪,且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建议大家也以此案例为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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