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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运公司与某轮运公司等与破产有关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作者:李南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1 浏览量:0

株洲市某汽运公司与湖南株洲某轮运公司等与破产有关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案 
案由
【文书字号】 (2010)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  【审理人员】 周小军、梁雄文、胡舜铜 
【文书类型】 民事调解书  【审结日期】 2010-07-07 
【审理机构】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 xx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李理、李南欣,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轮船运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

被告袁xx 男,汉族,株洲市xx运输装卸联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x。

被告株洲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

被告株洲市xx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x。

案由: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

原告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汽运公司)认为被告湖南株洲轮船运输总公司(简称轮运公司)破产清算组将本属于株洲市凤形装卸联营公司(简称凤形联营公司)的宗地当作自己公司的破产资产转让给被告株洲市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顺億房产公司),侵犯了凤形联营公司的物权与所有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顺億房产公司明知受让的第13宗地的使用权及附着物的所有权属凤形联营公司所有,不属被告轮船运输总公司的破产资产,仍然受让该宗土地,造成凤形公司财产损失,是共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株洲市彩泉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彩泉拍卖公司)在接受拍卖业务时,疏于审查被拍卖财产在所有权上存在的瑕疵,是造成凤形公司财产损失的因素之一,亦属共同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孟雄身为凤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知晓破产清算组将凤形联营公司所有的财产以轮运公司破产资产转让他人的事实,没有采取应当采取的法律手段保护凤形联营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及时通知公司小股东一汽运公司,是凤形联营公司财产被非法侵害的重要条件,应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轮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凤形联营公司赔偿损失2493247元人民币,顺億房产公司及彩泉拍卖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孟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株洲轮运公司清算组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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