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睿律师

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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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

擅长: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离婚

来源:邓睿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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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
被告:王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3月在河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1221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11年夏天,被告在原告怀疑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离家外出,在其娘家居住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 :房屋一座、存款14600元。无共同债务。
另查明: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21英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

原告诉称: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而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嘴打架。被告自2011年离家外出,在其娘家生活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据此,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由自己抚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平分。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并同意自己出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后理应互敬互爱,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
然而,被告不珍惜夫妻间的感情,遇事不够冷静,不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而离家到其娘家居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生男孩,一直随原告生活,如改变其居住环境,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也同意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用,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应归被告所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婚生男孩归原告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支付小孩抚养费,每年1230日前付清当年小孩抚养费用到小孩18岁止。
三、被告婚前个人财产: 21英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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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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