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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抢劫案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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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抢劫案


X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终字第2612号


 某0 某0原公诉机关XXX区人民检察院。
 某0 某0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2008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X区看守所。
 某0 某0X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XX刑初字第7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XX,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0 某0XXX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某0 某0一、2012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XX伙同XX(另案处理)在本市XXX区北部新区某中学门口,殴打被害人XX(男,12岁),并采用持刀、言语威胁等方式抢走XXX现金人民币20元。
 某0 某0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XX的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
 某0 某0二、2012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XX伙同XX(另案处理)在本市XXX区XX镇政府南侧胡同附近,采用持刀威胁等方式抢走被害人XX黑色直板杂牌手机一部。后被害人XX以现金人民币100元将该手机换回。
 某0 某0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XX的陈述,证人XX的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 某0
 某0 某0三、2012年4月某日,被告人XXX伙同XX(另案处理)在本市XX区北部新区某中学附近,采用言语威胁方式抢走被害人XXX现金人民币15元。
 某0 某0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XX的陈述,证人XX的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
 某0 某0四、2012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XX伙同XX(另案处理)在本市XXX区XX车站西侧XX公司大院南侧井房边,采用持刀、言语威胁等方式,抢走被害人XXX现金人民币30元及黑色直板杂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抢走被害人XX(男,14岁)现金人民币30元,并要求XXX拿钱将手机换回。
 某0 某02012年5月7日,被告人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黑色直板杂牌手机一部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XXX。综上,被告人XX共实施抢劫行为四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45元。
 某0 某0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XX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XX、X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工作说明,到案经过,判决书及身份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
 某0 某0XXX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XX退赔人民币一百九十五元发还被害人,其中人民币一百六十五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三十元发还被害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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