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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某故意伤害案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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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某故意伤害案

 某0 某0本院于1998年6月9日作出了(1998)一中刑初字第10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某不服,提出上诉。XX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4日以(1998)高刑终字第2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XX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1日以(2000)高刑减字第4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XXX市第XX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0日以(2001)XX中刑减字第15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3年9月24日以(2003)XX中刑减字第15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5年9月1日以(2005)XXX中刑减字第17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07年2月26日以(2007)XX中刑减字第6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8月4日以(2008)XX中刑减字第14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1月2日以(2009)XX中刑减字第23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XXX中刑减字第27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2年2月24日以(2012)XXX中刑减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某0 某0XXX市监狱管理局XX分局XX监狱于2013年6月5日,提出对罪犯XX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0 某0XXX市监狱管理局XX分局XXX监狱认为,罪犯XX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2年4月获得局嘉奖奖励、2012年11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建议对罪犯肖某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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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敬辉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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