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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上诉案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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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离婚纠纷上诉案


X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一中民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市被告)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X区人民法院(1996)XX民用了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X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九九六年三月,XXX以与XXX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XXX离婚,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一、准予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XX由被告XX抚养,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份起,原告XXX每月给付XX子女抚育费一百五十元(至XX独立生活时止);三、双方财产健伍牌音响一套,万宝牌电冰箱一台。各种书籍(包括复活、狄更斯、古代小说连环画、世界名著连环画各一套)归XX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XXX所有;四、原告XX交单位购房价款四千九百三十七元归原告XX所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XXX给付XX人民币二千四百六十九元);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XX给付被告XX装修费二万一千零八十二元九角五分。六、XX区XX一区一号B楼五0四室一居室楼房一套由被告XX居住;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XX及其所有的财产从XX区二七剧场路十九楼一七0一号搬至XX一区一号B楼五0四室。八、XX区XX场路十九楼一七0一号楼房一套由原XXX租住。判决后,XX不服,以住房问题解决不公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重新解决住房问题。XXX同意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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