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

张敬辉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行政纠纷,征地拆迁,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涉外纠纷,公司企业

赔偿案

来源:张敬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5
人浏览

田某0等因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殃及受损诉起火点房主田某3等赔偿案


【案情】

  原告:田某0、田某1、杨某2,均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凉伞镇街上。
  被告:田某3、龙某4、田某5。
  原告田某0、田某1、杨某2三户与被告田某3、龙某4、田某5(三被告系一家人)同住一条街上,系隔壁邻居关系,所住房屋均系木板房。2001年1月15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住宅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将三原告房屋也全部烧毁。经消防部门现场勘察,认定起火点位于被告房屋二楼左面中间靠外侧板壁处,起火原因不明;火灾造成三原告直接经济损失78075元(其中田某029000元,田某125775元,杨某223300元)。火灾发生时,被告田某3外出不在家,只有其妻被告龙某4及儿子被告田某5在家(三被告一起居住生活,尚未分家)。火灾发生后,被告家在凉伞镇街上仍有砖房一栋,并带有门面进行经营销售货物活动。三原告没有其他住房,也未重建和另购住房。2001年12月17日,三原告以被告对自家火源管理不善、用火不当致火灾发生,被告扑救不及时,致火势蔓延将其房屋等财产烧毁为由,向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所受的经济损失共计101002元(田某037501元,田某134415元,杨某229086元)。
  被告答辩称: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不明,没有作出责任认定,民事责任主体尚未明确,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负有妥善管理、认真防范火灾的义务。本案火灾的发生,虽经鉴定未能确定起火原因,但起火点位于被告所有和管理的房屋是确定的。被告虽然主观上不愿出现此种后果,可客观上这种后果已经发生,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较大损失,这与被告疏于管理和缺乏防范意识有一定的关系。考虑原、被告各方的综合因素,结合被告在火灾中亦遭受损失的实际,根据我国法律的公平原则,被告方对原告方的损失应予适当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告所辩称的起火原因不明,消防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因消防部门明确认定起火点位于三被告所有和管理的房屋内,原告房屋受灾系火从被告房屋扩散所致,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于2002年5月9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3、龙某4、田某5赔偿原告田某0、田某1、杨某2火灾损失17000元,其中田某06500元,田某16000元,杨某24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田某0、田某1、杨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三被告不服,以此次火灾属意外事故,自己是受害户,一审法院判决由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提出上诉。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火灾的起火原因不明,缺乏确定当事人过错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过错责任是显然不当的。本案起火点在上诉人家中,上诉人所受损失较被上诉人少,且另有房屋居住,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确定的公平原则,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方适当的经济损失。鉴于原审法院判决的数额过高,应适当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以上内容由张敬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敬辉律师咨询。
张敬辉律师
张敬辉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67776 万人好评:16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敬辉
  • 执业律所: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62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