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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回迁安置合作建房合同》确认无效纠纷案

来源:谢逸生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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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书字号

广西南宁市(2019)桂0109民初1758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韦XX

代理人:谢逸生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告:广西XX房地产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韦XX与广西XX房地产公司签订《XXX回迁安置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广西XX房地产将XXX楼盘XX栋XX号房屋与韦XX合作建房;韦XX按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在签订合同时交付40%首付款。此后按房屋建设到一定的层数分次交付剩余房款。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此外,《XXX回迁安置合作建房合同》还写明:1、该楼盘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2、该楼盘所在土地权属系XXX村委。韦XX起诉法院,要求确认《XXX回迁安置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案件焦点】

《XXX回迁安置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韦XX起诉要求确认《XXX回迁安置合作建房合同》无效,理由如下:韦XX不是广西XX房地产公司销售楼盘所在地块—南宁市XXX区XXX村的村民,也未曾在该村居住。广西XX房地产公司与韦XX签订的《XXX回迁安置合作建房合同》虽然名为合作建房合同,但从双方约定的内容来看,合同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韦XX向广西XX房地产公司付款的时间、方式、广西XX房地产公司向韦XX的交房期限、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根据广西XX房地产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房产获利,在房屋尚未建成就收取韦XX购房款这一特征,广西XX房地产公司与韦XX签订的合同更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广西XX向韦XX兜售房产,教唆韦XX抓紧时间付款,让人产生广西XX房地产公司所售房产就是普通商品房的假象,严重背离诚实信用原则,双方所签合同系无效合同。广西XX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韦XX已付购房款,并应当承担赔偿韦XX利息等方面的损失。

【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

广西XXX房地产公司将收取韦XX的XX元购房款全部退还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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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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