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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又获成功,法院判处被告人玉某缓刑

作者:胡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6 浏览量:0

刑事辩护又获成功,法院判处被告人玉某缓刑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缓刑 赔偿损失 社区矫正

 

在胡钦律师团队专业的刑事辩护帮助下,被告人玉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缓刑二年,庭审结束后当天释放,可以回家与家人团聚。

 

  案情详解:

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在某国道旁违反规定停车,被驾驶摩托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潘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潘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玉下车查看伤者而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9时玉某许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玉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玉已垫付医药费30000元。

 

律师接受委托

胡钦律师团队接受被告人玉某家属的委托,第一时间赶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玉某。在与被告人玉某的会见过程中,胡钦律师团队认为本案非常棘手,首先案情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有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而且被告人玉某是自首的,说明本案不可能从案件事实不清进行辩护。同时本案中司机也只有被告人玉某一个,不存在主犯、从犯、帮助犯的区别。被告人玉某本人无心的行为结果致人死亡,究其原因是被害人潘某自己开车速度太快撞到大车上把自己撞死的,而被告人玉某就是上天安排的一个“背锅侠”,要为被害人潘某的生命负责。因此被告人玉某的家属希望能通过律师的帮助,让被告人玉某减轻刑罚,甚至无罪。

这个辩护有一定的难点,因为被告人玉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的,而且被害人潘某是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玉某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那么最低刑期就是7年。

 

办案经过

 胡钦律师团队讨论后认为,本案的重点首先要从证据上分析被告人玉某逃离现场的行为如何定义,到底是“逃逸致人死亡”,还是“死亡后逃逸”。如果是“逃逸致人死亡”,那么起点刑期是7年;如果是“死亡后逃逸”,那么就是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为了查明这个事实, 胡钦律师团队反复查阅案卷,终于在案卷的“死亡鉴定书”中发现一个关键事实:被害人潘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说明被害人潘某在受到撞击的那一刻大脑就受到致命伤,“颅脑损伤”是已经无法抢救的,所以说被告人玉某的逃逸属于“死亡后逃逸”,按法条应该是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发现这个关键的辩护要点后,胡钦律师团队还认为,任何生命都应当得到尊重,被害人潘某的逝去会给他的家庭带来不可磨灭的悲痛。作为中国的专业律师团队,既要为被告人争取合法的权益,更要为这个社会带来法治的温暖。让被告人玉某尽量的给予被害人潘某家属物资赔偿,就是慰藉死者的最好方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玉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潘某家属全部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审判结果

最终,在胡钦律师团队成员的辩护下,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处玉某犯抢劫罪,缓刑二年。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中,很多关键的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既要查明事实,又要切中法条的关键,这是优秀的律师应当做到的。一名优秀的律师的工作是贯穿整个刑事案件办理过程,既要达到刑事辩护的效果,更要达到法治的目的,不光是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要对生命虔诚、敬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是本案的突破点,这也是刑事案件中律师的重点工作之一。

用事实、情理和法律说服公安机关、检察院,并最终取得法院判处缓刑的判决书,可以说是律师辩护的重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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