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广军律师

樊广军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案件

告赢上市公司,法院判令设备退货并巨额赔偿,樊律师助买家讨公道

来源:樊广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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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上海某企业为了生产加工需要,并抱着爱国热情,摒弃国外品牌,从某上市公司花数百万巨资购置了大型工业加工设备。为配套生产,该企业又租用和建造了大型厂房车间以配套。设备进场后一直无法加工生产出合格产品,但该上市公司一再否认设备存有问题并拒绝退货。


案情分析:

购入设备的该企业为此耽误正常生产盈利近一年。在慕名找到樊律师后,樊律师对此案非常重视,作为重大案件全力应对,多次召集专业律师会商讨论。
设备是否正常加工生产的关键,还需诉讼过程中的鉴定结论支撑。而本案的该大型工业加工设备所涉的激光领域,对律师而言是个全新的领域,樊律师花费大量时间迅速学习、领悟和掌握了相关知识。只有掌握领悟了设备工作原理,才能发现和分析设备存在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的设计鉴定申请的具体内容。
另外,围绕该设备,当事人花费了各种费用,这些费用无疑是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而更大的损失,是预期收益损失和每年数十万元的租金损失。这些,樊律师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梳理,诉讼请求罗列清晰、计算方式阐释明确,以达到一目了然、清晰明确的目的。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判令解除合同、该上市公司搬离设备、退还已付设备款近200万元,赔偿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共计150余万元,本案合计金额达350多万元。
委托人上海某企业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樊律师的认真敬业的服务态度、专业高效的服务素质、完胜的诉讼结果表达了感激之情。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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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樊广军
  • 执业律所:上海瀚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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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路1369号20B座(海富花园六号楼,蓝村路口,地铁4号6号线蓝村路站出站好百年家居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