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七千仅判拘役四个月
来源:董安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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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凌晨,
被告人至本市啊K果园,采用钥匙开锁手段,窃取保险箱1只,内
有人民币7000余元,消费卡等物。
2014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
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的弟弟找到我,希望最大程度的
减少被告人王某的刑期。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王某,依法阅
读了案卷的全部材料,整理辩护思路,寻找突破口,与受害人积极
沟通,征得被告人弟弟同意,最终形成最后辩护意见。在开庭审理
中,本律师始终围绕从轻、减轻的量刑标准,据理力争,最终本律
师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
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得知判决结果后,
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对这一判决结果,被
告人家属也表示非常满意,对本律师表示衷心得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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