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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离婚协议没有分割的财产,能另行起诉分割吗?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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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没有分割的财产,能否另行起诉要求分割?余宇律师团队近年来代理了多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案件,就是针对离婚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的案件。我们发现,有的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前,夫妻早就对财产进行了分配,但是没有在离婚协议里进行约定,结果导致了诉讼纠纷。今天,我们整理了2个完全不同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案例,给朋友们提个醒,离婚协议真的是太重要的法律文件,切不可忽视。

案例一

     曹女士、范先生经熟人介绍于2006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起做生意,成立了一家公司。2014年夫妻开始闹矛盾,后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曹女士放弃了公司的所有股权,范先生支付了曹女士相应的对价款。


      一年后,曹女士提出诉讼,要求分割范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曹女士认为范先生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先生认为银行存款在离婚前,已经协商分割完毕,已经转款68万给曹女士;范先生提供了银行转款的证据,认为两人已经实质分割了夫妻共同存款。


      后法院接受曹女士和范先生的申请,调取了双方离婚前的银行存款记录,发现范先生转款68万元给曹女士后,银行存款还有110多万元,因此,在法院主持下,由范先生另行支付20万元给曹女士,调解结案。


律师提示: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前,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所以在离婚协议中,忽略了对已经处理了的财产进行约定。但是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有争议,可以另行起诉分割离婚协议中没有处理的财产部分。案例一的情形就是这种情况。律师提示,离婚协议中,不仅需要约定没有分割的财产如何处理,还需要将已经处理了的财产进行记载,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二:

      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有十五年了,孩子已经十二岁了。因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年初,张先生就屡次提出,要求离婚。李女士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坚决不同意离婚。张先生后来用家庭暴力,威胁李女士娘家人的方式,逼李女士同意离婚。为了让李女士同意离婚,张先生同意将家里的大房子给李女士,还给李女士70万现金,并同意给孩子5000元一个月的扶养费。后李女士同意协议离婚。


       离婚后,张先生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每个月只给孩子2000元扶养费,理由是孩子只需要2000元生活开销。大房子也不过户给李女士,70万现金也不同意支付给李女士。李女士不得已起诉,要求张先生按离婚协议履行。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先生必须完全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诉讼中,李女士的律师查询了张先生的财产,发现张先生名下,还有一处房产,没有在离婚协议中分割,价值70多万元。因此李女士另行提起了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请求法院分割离婚协议中没有分割的房产,后来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分割了房产的一半给李女士。


      本案发生了很有戏剧性的一幕。张先生在法院判决后,找到我们,他说没有想到离婚,大部分财产都被李女士拿走啦。他希望我们作为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能劝李女士与他复婚。当我们告诉张先生,如果复婚,离婚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变成了复婚后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张先生在惊诧中结束了谈话,也在惊诧中结束了一段婚姻。


       律师提示:

       当事人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切不可当做儿戏。离婚协议是民政局登记离婚时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离婚协议的效力,相当于法院的判决书,只是缺乏法院判决书的执行效力。离婚协议经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备案后生效。离婚协议生效后,除非胁迫欺骗的原因,否则很难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本案中张先生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没有认真对待离婚协议,聪明反被聪明误。


      另外,对于张先生隐匿的一套房产,属于离婚协议中没有分割的财产,因此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请求。我们特别想提醒当事人,如果您发现了离婚协议中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请一定要尽快起诉,因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只有2年,从发现没有分割的财产之日计算诉讼时效。


本文案例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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