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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大学生索要抚养费与父反目对簿公堂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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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讲究父慈子孝,家庭和睦,父母当对子女给予无私、宽容之爱,子女对父母亦应当常怀感恩之心。依照法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其18周岁为止,但道义上此期限却为未知。子女已满18周岁,但因求学深造而无法独立生活在当代中国为普遍现象,就此类案件,在情与法之间如何抉择,实在让法官左右为难。我庭近期就审结了一起成年在校大学生与父亲因抚养费而产生纠纷的上诉案。

 

    上诉人刘某系被上诉人刘某某(父)与朱某某(母,已故)的婚生女。刘某现就读于上海某大学。2005年朱某某去世后,刘某一直由外婆照顾。因父亲刘某某拒绝给予其大学期间的经济资助,刘某遂以因求学而不能独立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现刘某已成年,且就读的系大专院校,其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完成学业,刘某某已没有抚养刘某的义务。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刘某已年满18周岁,作为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刘某某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如果刘某认为在今后的生活中仍需父亲帮助,应与父亲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勤工俭学等途径解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虽已审结,但该案留给我们的思考有很多。

 

    从法律上来讲,本案的裁判要点在于“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认定,司法解释将其规定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应然角度,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独立生活,即使其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从实然角度来看,我国的教育方式及体制下中国大学生普遍不具有独立生活的可能性,个人能力不足及职场供需等亦为重要的非主观因素。对于审判中应当从实然角度进行理解还是从应然角度进行审判,学界存在争议。但法律必须得到遵守,否则将形同虚设。在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

 

    从社会层面讲,亲情对于每个人都是宝贵的,人们应当珍惜自己的家庭和亲人。随着现在社会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不断增大,父母陪伴子女的时间普遍较少,情感交流更是有限,而成年子女因不愿独立生活的“啃老”一族也在日益壮大,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不断,乃至对簿公堂。如何在父母早日放飞,子女尽快独立的前提下,维护家庭和睦,需要两代人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此类案件审判中,判决支持哪一方都可能对当事人双方造成情感上的伤害,因此法官应以修复家庭关系为原则充分开展劝解、引导及法律释明等工作。本案二审中,法官即遵照此原则尝试修复父女亲情,但因双方另有继承纠纷等原因导致调解无果,甚是遗憾。

 

    (撰稿人:陆晓波、王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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