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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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南-长沙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房产证上加名有何法律效力?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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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婚后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

2013年4月,吴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13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吴先生的父母出资为吴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吴先生名下。婚后,李女士提出房产证上加名要求,吴先生同意了,双方就该处房产签订了《赠与协议》,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同年11月,李女士却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吴先生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自己赠与妻子的二分之一房产。

吴先生认为李女士主观上明显存在通过结婚来获得房产的欺诈故意。另外,吴先生在房产证上加上李女士的名字时认为,该处房产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在房产证上加上被告的名字,房产仍为自己所有,日后即使双方离婚,并不会影响自己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李女士认为吴先生已经通过赠与合同将房屋的一半赠与给自己,该《赠与协议》为吴先生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属于吴先生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且已经完成变更登记,自己取得该房屋物权具体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先生通过赠与的形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赠与协议》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婚姻律师答疑:

一、房产加名不久后离婚,男方能否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本案吴先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赠与配偶房产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不符合可撤销合同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指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其次,原告吴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办理房屋登记加名的后果,吴先生的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不构成重大误解。吴先生将房屋加上配偶李女士的名字,意味着将房屋的一半赠与李女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房屋加名行为不属于重大误解。

再次,李女士婚后两个月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并不足以证明李女士有欺诈意图。因此,该赠与合同有效,法院驳回原告吴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具有法律依据。

二、房产证上加入对方名字,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一般来说,夫妻间经过合议,夫或妻将自己的个人房产加上配偶的名字,完成了产权登记,通常视为夫妻间有效的财产约定,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赠与一方想要撤销,除非能够证明受赠方没有履行附随义务,或者能证明自己只是形式上加名,并无赠与意思,否则很难推翻当初的赠与协议。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房屋产权证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凭证,即使房屋原来是一方婚前财产,一旦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生争议诉到法院,法院一般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另外,在房产加名的时候,可以约定赠与房产的份额。所以对缔结婚姻的男女来说,处分自己的房产要尽量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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