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离婚时亦不会均等分割
【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王小姐于2008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09年11月起分居。张先生与王小姐办理结婚登记前,张先生个人名下有一套房产由其个人出资购买。2009年5月22日,张先生考虑到与王小姐结为夫妻,将该套房屋产权变更为张先生、王小姐两人,该房屋尚有银行贷款,由张先生一直还贷,双方无其他重大共有财产,亦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
2010年2月26日,王小姐与张先生因性格不和,王小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主张该套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王小姐向张先生支付该套房屋价值一半的房屋折价款。
一审期间,王小姐与张先生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就系争房屋的分割存在较大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小姐能否基于共同共有的房产登记事实主张享有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财产权益。
【法庭判决】
一、准予张先生与王小姐离婚;
二、离婚后,该套房屋产权归张先生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由张先生负责偿还,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内支付王小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0000元。
王小姐对一审结果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长沙离婚律师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