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实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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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公司诉陕西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王实践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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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碑民初字第xxxxx

 

 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某路某公寓某区某号楼某单幢某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魏某,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某街某院某号楼某单元某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1058日,原、被告签订了《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公不包料承包莲湖区某装饰工程,后原告依约履行完毕。201367日,被告对原告劳务费做出总结算总额为4717424元,被告已支付原告4585000元,尚有132424元未支付。此外,被告对几方面欠款也未予解决:1.原告于201058日交纳给被告履约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56000元未予退付,当时被告魏某经手该笔款项,出具收款收据并加盖了专用章。2.2011528日被告项目负责人冯某借原告方材料款6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应返还及利息1260元。3.20111225日签证单载明因被告方原因造成原告停工56天,应支付原告方工人生活补助费及管理人员工资共计286000元,及待定的工人误工费560000元。4.201141日关于原告方劳务费调价的申请,该申请当时得到魏某代表被告的签字同意,原告应根据劳务市场价格支付增幅工资30万元。据此被告有义务支付尚欠原告的上述各项款项共计1541684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原告欠款1541684元。经询被告仅同意支付欠款132424元,认为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庭审中原告撤回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材料款6000元及利息1260元、停窝工损失846000元和劳务费增幅调价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劳务费132424元;

   

 二、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于2 01 41215日前,返还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三、 案件受理费18675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某有限公司负担4668.75元,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负担4668.7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吕某

审 判 员:任某

人民陪审员:马某

 

 

二〇一五年某月某日

书 记 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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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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