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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义务帮工赔偿纠纷案

作者:江晓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范某某是开棋牌室的老板,与原告系邻居关系,周围邻居到其店内打牌,孩子放学委托其帮忙接回小孩,孩子在回来途中打闹,追赶,造成一孩子受伤。因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责任大小问题无法达成以及,诉讼到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我代理被告后,经详细了解情况,提出,赔偿责任应当由侵权小孩的父母承担,作为义务帮工人(无报酬利益),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也无需承担责任的角度为被告提出代理意见,本案经开庭后,综合本律师提出的相关意见,原告大幅降低赔偿要求后调解结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荷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我们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侵权人为宋某某,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宋某某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宋某某是侵权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庭审中,其监护人范某某作出种种辩解,但是不能否认宋某某侵权的事实。本案的事实应当以事发当天当事人的做法作出推断,宋某某侵权后,其母亲才会和万某某奶奶一起带万某某一起去景德镇市第二医院治疗,并支付当天的全部门诊费用。事发十多天后,宋某某父母还再次与万某某奶奶等带万某某去景德镇市中医院治疗,试想如果宋某某没有侵权事实,其监护人会带万某某两次去医院治疗,并支付门诊费用。

认定本案事实是否由宋某某侵权应当以事发当天及以后其监护人的实际表现作出推断。庭审中,范某某虽然提出种种辩解理由,在本案当事人都是幼儿园的小朋友,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所说的话不能被全部采信的情况下,而事情发生时间过去这么长时间,所以本案不能排除范某某为了推脱责任当庭而作虚假陈述。所以,本案侵权人可以认定为宋某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本案被害人万某某监护人存在过错。

万某某监护人长期委托荷某某接其小孩回家,也知道荷某某是接多名小孩,对此行为存在风险应该可以预见。所以,其监护人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被告荷某某受托接小孩未收取任何报酬,为无偿帮忙性质,接小孩回家过程中,没有故意,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荷某某经常接受原告监护人和宋某某监护人的委托接小孩回家,对于接小孩没有收取任何报酬,为无偿帮忙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被告荷某某不可能存在故意行为,也不存在重大过失。荷某某在较长时间内经常接四小孩回家,如果说接四小孩回家此行为为重大过失,那么,应当早就发生伤害行为,不会等到今天。小孩天生好动,在事发当天是由宋某某致使万某某受伤,荷某某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说荷某某存在过失,那么充其量也只能是一个一般过失,在本案中荷某某不会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并且假如要求一个没有收取任何报酬完全帮忙的人承担责任,与情与法都不能让人接受。所以,荷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侵权人为宋某某,应当由宋某某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监护人也存在过错,其本身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荷某某在本案中提供无偿帮助行为,在接小孩回家过程中没有故意,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江晓辉

201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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