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卫卫律师

卢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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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通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公司股权分割离婚纠纷案

来源:卢卫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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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卢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了该起股权分割诉讼。
【案情简介】
    被告(男)与原告(女)于1999年结婚。2003年,被告以两人婚后的积蓄与王某合资成立了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4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业务开展较为顺利,赢利可观。20086月,原告以与被告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包括某商务有限公司51%的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某商务有限公司是自己与他人合资创立的,原告一直未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且由于两人感情恶化,离婚后,如果原告参与该公司经营,容易产生内部分歧,对公司发展不利。王某也不同意原告加入。被告提出给予原告当初出资的一半作为补偿。双方经协商未果,2009年11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处理结果】
    经过对案情的细致调查,律师意见如下:

、被告以婚后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根据婚姻法及解释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要求分割;
、在王某不同意原告成为股东的前提下,股权的作价应该按出资及收益来计算,不能只按当时出资额来计算。因为在公司经营中,资本会增值,原告方要求以司法评估作为计价的依据来进行分割。
......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原告未参与经营,但是对婚后出资的股权也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而判决离婚的同时,还判决被告给付原告660万元人民币作为公司股权的补偿。
【友情提醒】
    通过这个案例,律师提醒大家注意:
    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仅仅是常人所理解的简单的财产权利。对于其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夫妻一方所持的股权中的财产权利是能够量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依法应予以分割。只是应当注意分割的方式,不能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应当在充分考虑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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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卢卫卫
  • 执业律所: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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