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与他人共同抢劫,卢律师辩护获轻判
案情介绍
沈某与衡某使用凶器共同实施抢劫,劫得财物共计约千元,后案发。其亲属辗转找到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卢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沈某,发现沈某具备刑法上规定的自首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卢律师积极和法院联系,转达被告人愿意进行经济赔偿,最终也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通过一系列辩护工作,最终法院采纳了卢律师减轻处罚的建议,给予沈某减轻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江苏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
1、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犯罪数额每增加2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本罪名第二条情节之一的,可增加二年刑期。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抢劫罪的被告人沈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沈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在本次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沈某,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已经对本案的事实情况有了较为深入和客观的了解,现依据辩护职权,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沈某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尚有一些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希望法庭能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沈某的自首情节,公安机关、检察院均予以认可,辩护人在此就不在展开详述,希望法庭能采纳。
二、被告人沈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处于从属地位,结合以下四点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犯意提起看,本案抢劫的犯意是衡某首先提起的,沈某只是同意了该犯意。沈某、衡某的供述中均交代是由衡某提议抢劫的,沈某经衡某的再三相邀,最终同意参与。
2、从犯罪工具的准备工作看,本案中的涉案工具,均是由衡某提供的,沈某未参与犯罪工具的准备工作。涉案的工具,根据被告人、证人的证言证实,作案的水果刀是衡某提供给沈某的,衡某事先就已经准备了,而沈某并未参与犯罪工具的准备工作。
3、从具体的犯罪实施过程看:
第一,作案对象的选择是由衡某决定的,沈某是依其指示进行跟踪;
第二,在实施抢劫时,也是衡某对受害人进行了人身挟持,沈某仅仅是进行了言语上的威胁,携带的水果刀因为怕伤人也未拿出,也未对受害人进行人身上的伤害,其对受害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于另一被告人来说是较低的。
4、从犯罪所得分配看,抢劫所得的财物都是被衡某所得,沈某对当时具体抢劫所得数额并不知情,事后也仅仅是在回老家的路上衡某给了其70元作为路上的花费。从所得的分配也可以看出沈某在整个犯罪中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对抢劫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支配使用权。
结合以上所述,从犯意的提起、作案工具准备、作案对象的选择、具体实施抢劫的分工、对抢劫所得财物的分配看,沈某在整个抢劫犯罪中都是受衡某支配的,处于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沈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不深,希望合议庭酌情从轻处罚。
在抢劫中,沈某在第一次拽包没成功时,因为害怕就先跑走,是一种主动的放弃抢劫的行为。虽然这不构成刑法上的共同犯罪中止的要件,但辩护人认为从这一细节上也可以看出沈某的良知未泯,其主观上的恶性不深,有着改造的空间,希望法庭能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沈某及其家属也及时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以弥补对受害人造成的身心上的伤害,希望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沈某在整个实施抢劫的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又及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归案后也表示悔罪,态度良好;其本人及家属也愿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希望法庭能结合实际情况,在量刑时能减轻处罚,给予这个90后的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