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抢劫两次,获法院轻判
案情概要:
张某因与家人争执,出走至南通。因身无分文萌生歹念,先后两次抢劫,共劫得财物约3万多元,后被南通警方抓获。其家属来找到卢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卢律师接收委托后,立即安排会见,通过了解案情,明确了辩护思路,使张某最终获从轻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江苏省高院《量刑指导实施细则》(2012)
(五)抢劫罪
l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犯罪数额每增加200元的,增加一个月刑期;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
(6)每增加本罪名第二条情节之一的,可增加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则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
(3)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则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律师辩护思路:
1、 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第二次抢劫系犯罪中止,且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3、 其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4、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获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5、 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后张某仅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